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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商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青岛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段泊岚支行刘家庄分理处与袁广宏、袁文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段泊岚支行刘家庄分理处,袁广宏,袁文志,袁广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543号原告青岛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段泊岚支行刘家庄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刘家庄镇行政街29号,组织机构代码16394264-1号。法定代表人毛瑞旭,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振刚。被告袁广宏。被告袁文志。被告袁广臻。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段泊岚支行刘家庄分理处诉被告袁广宏、袁文志、袁广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1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段泊岚支行刘家庄分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7元,减半收取32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明武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福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