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弋执字第005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吴小敏与陈富阳、汪情茜、蔡文超民间借贷纠纷房屋产权变更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敏,陈富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弋执字第00529-1号申请人:吴小敏,女,195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陈富阳,女,1958年2月21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案外人:汪情茜,女,1987年10月23日出生。案外人:蔡文超,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镜民一初字第01101号吴小敏与陈富阳、汪情茜、蔡文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富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芜湖市都宝花园5-1-1102室房屋(面积188.4平方米)作价82万变卖给案外人汪情茜、蔡文超,汪情茜、蔡文超于2013年4月19日将房款汇至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账户后,芜湖市都宝花园5-1-1102室房屋产权变更至案外人汪情茜、蔡文超名下。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叙强审判员  梅玉兰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璐璐附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