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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郑民二终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李苏、闫金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苏,闫金叶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民二终字第1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苏,女,汉族,1979年1月6日出生,现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金叶,女,汉族,1969年6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赵赟,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苏与被上诉人闫金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李苏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苏于2013年4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苏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常爱萍审判员  贾建新审判员  黄智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少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