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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洪山民初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丁红召与武汉高斯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红召,武汉高斯激光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民初第00041号原告:丁红召,男,1985年10月30出生,汉族,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无职业,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张帅,武汉大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高斯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716号华乐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田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证之,湖北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红召与被告武汉高斯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红召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红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红召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晖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