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越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平峰与平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峰,平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970号原告平峰。被告平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峰与被告平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平峰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莺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