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洋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洋县客运公司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与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张克斌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洋县客运公司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洋行初字第00009号原告洋县客运公司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宋玉民,校长。委托代理人薛进才,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同梅。被告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何志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史建民。委托代理人杨义军。第三人张克斌,男,汉族。原告洋县客运公司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不服被告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张克斌因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2年12月19日受理,于2012年12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现原告洋县客运公司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与第三人张克斌就工伤纠纷达成和觧协议,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被告及第三人无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洋县客运公司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建春审判员  索建民审判员  柳亚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