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高法执字第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业生产资料配送有限公司与杨新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州市农业生产资料配送有限公司,杨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茂高法执字第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业生产资料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洪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新。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业生产资料配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新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茂高法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杨新应支付货款本金237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银信、国土、房产、工商、车管等职能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2013年4月1日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法执字第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元审判员 :杨名锋审判员 : 李 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简振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