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东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颜某某与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眉东民初字第548号原告颜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建超,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切某某。(缺席)。颜某某与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切某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颜某某诉称:,2005年2月,原告颜某某与被告切某某相识恋爱,不久便同居生活,2006年4生育一女取名颜某雨,2006年5月17日,原、被告在四川省昭觉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经长吵、打,夫妻关系不断恶化,2008年8月16日,被告与原告发生吵打后便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现双方已分居四年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女颜某雨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每月承担300元,医疗费、教育费,由原、被告平均承担。被告切某某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原告颜某某与被告切某某相识恋爱,不久便同居生活,2006年4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颜某雨,2006年5月17日,原、被告在四川省昭觉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经常吵、打,夫妻关系不断恶化,2008年8月16日,被告与原告发生吵打后便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原告颜某某于2013年1月6日起诉,要求与被告切某某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某与被告切某某由于婚前不够了解,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彼此间不能和睦相处。被告于2008年8月16日与原告发生矛盾后便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双方已分居生活四年之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准许。由于被告下落不名,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的债权债务本案不作处理,女儿的抚育责任应由原告暂时独自承担,待被告出现后,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可另行协商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颜某某与被告切某某离婚。二、女儿颜某雨随原告颜佳钱生活,其抚育费由颜某某负担。本案诉讼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晓丽审判员 杨文俐审判员 郭旭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