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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盱民初字第04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李春井与江苏威斯特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井,江苏威斯特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盱民初字第0470号原告李春井,无业。委托代理人吴强,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威斯特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牡丹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郭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永保,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春井诉被告江苏威斯特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云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井委托代理人吴强、被告江苏威斯特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倪永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春井诉称,原告自2011年5月到被告处工作,担任生产主管一职,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及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双倍赔偿工资,劳动仲裁委裁决拒绝支付劳动者合法的双倍工资请求,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仅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其他社会保险均未缴纳,故仲裁委认定被告不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亦无法律依据。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双倍赔偿工资55000元,经济补偿金20000元,为原告缴纳工作期间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江苏威斯特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自2011年5月到被告处工作,担任生产主管,月工资为2000元,原告负责职工的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工作安排。原告与其招聘的工人均签订了劳动合同,而被告安排原告负责上述相关事宜,不会与一般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不与原告签订,是原告的原因拒签合同;原告于2012年11月1日签署了申明,说明了双方工资及其他事项全部结清,即不存在原告所谓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对其民事权利进行了处分,且原告主动辞职,无权向被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5月至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1月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辞职书”,明确“由于本人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在公司上班,特提出辞职申请,请公司领导批准”,被告法定代表人郭威在辞职书上注明“同意辞职并结清一切工资”。原告在出具辞职书同时向被告出具“申明”一份,明确“本人由于个人原因在江苏威斯特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自动辞职并公司已结清本人全部工资及有关事项,从此双方无涉”。后原告以被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未缴纳相关保险为由,要求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及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双方因协商未果,原告诉至盱眙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盱眙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原告的仲裁申请,原告不服,遂诉讼来院。原告庭审中撤回了要求被告支付法定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代理人当庭陈述、被告提供的辞职书、申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原、被告对于双方间形成劳动关系不持异议,被告应当在与原告建立用工关系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现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被告本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原告在给被告的申明中明确:“公司已结清本人全部工资及相关事项,从此双方无涉”,故应当视为原告对自身的权利作出了处分,且该权利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对其合法性予以确定,被告辩称双方在辞职书中未明确项目,属约定不明,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于“双方无涉”的含义有明确的认知,原告在放弃相应权利后又诉讼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系自行辞职,不属于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春井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春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代理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卓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