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怀法永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李雪容与吴启强、植育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容,吴启强,植育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肇怀法永民初字第74号原告:李雪容,女,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怀集县,委托代理人:邓学明,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怀集县,被告:吴启强,男,汉族,1969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董事长),被告:植育武,男,汉族,1974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李雪容诉被告吴启强、植育武民间借贷纠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忠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邓学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认为,2012年11月1日,被告以生意资金周转不足为由,向本人借款人民币二十万(¥200000元),经银行转账、立有借据。后经多次本人多次催收,被告已归还137500,还欠62500元本金及利息,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2500元及约定利息2%月,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向被告植育武、吴启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植秀飞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被告以���意资金周转不足为由,向本人借款人民币二十万(¥200000元),经银行转账、立有借据。后经多次本人多次催收,被告已归还137500,还欠62500元本金及利息,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2500元及约定利息2%月,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被告植育武、吴启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李雪容要求被告植育武、吴启强清偿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对该拖欠借款本息,被告应迅速还清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植育武、吴启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李雪容借款本金62500元及约定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为715由被告植育武、吴启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忠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加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