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刑执字第08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王霞故意杀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0822号罪犯王霞,别名王洁,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9日作出(1999)盐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霞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霞不服,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0年3月22日以(1999)苏刑终字第4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2000年5月18日交付执行。2002年6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苏刑执字第41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9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苏刑执字第54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7年1月20日、2009年4月9日、2011年7月22日,本院分别以(2007)通中刑执字第96号、(2009)通中刑执字第0730号、(2011)通中刑执字第163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王霞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霞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艳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李晓磊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亦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