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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职务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旬刑初字第00037号公诉机关旬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53年12月22日,初中文化,陕西省旬阳县人,1983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原任白柳社区三组组长、社区副主任。现任白柳镇白柳社区监委会主任。辩护人赖杰,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益强,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旬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旬检诉字(201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旬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撤回起诉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爱平审判员  乔安斌审判员  詹 蕾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