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催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河庄谢小明砂石场、谢小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萧山河庄谢小明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催字第22号申请人杭州萧山河庄谢小明。负责人谢小明。申请人杭州萧山河庄谢小明砂石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义桥支行于2012年8月20日签发的编码为4020005123208430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0000元,出票人杭州萧山美信装饰布厂,收款人杭州龙源化纤有限公司,背书人杭州中化化纤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萧山河庄谢小明砂石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杭州萧山河庄谢小明砂石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虞玲艳审 判 员 周迪明代理审判员 崔白洁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戴利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