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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西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沈丽红与陈旭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丽红,陈旭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西民初字第83号原告:沈丽红。委托代理人:盛方。被告:陈旭东。委托代理人:沈玉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丽红与被告陈旭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丽红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丽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丽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沈丽红负担。审 判 长  王卫东审 判 员  闵芳呈人民陪审员  袁福庆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