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西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沈丽红与陈旭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丽红,陈旭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西民初字第83号原告:沈丽红。委托代理人:盛方。被告:陈旭东。委托代理人:沈玉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丽红与被告陈旭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丽红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丽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丽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沈丽红负担。审 判 长 王卫东审 判 员 闵芳呈人民陪审员 袁福庆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