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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受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童阿花、何子祥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阿花,何子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受初字第3号起诉人童阿花。起诉人何子祥。本院收到两起诉人童阿花、何子祥诉绍兴县夏履镇联华村民委员会、何海法纠纷一案的起诉状,两起诉人童阿花、何子祥要求:追究肇事者侵权销户带来的一切后果,书面公开道歉,并请求更户为童阿花名下。经审查,本院认为,两起诉人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故不符合起诉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童阿花、何子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维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