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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民一初字第013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云与胡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云,胡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一初字第01367号原告:蒋云,女,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胡非,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云与被告胡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云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胡非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蒋云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胡非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宁攸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桂佳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