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堆民一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马亥耒个与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堆龙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亥耒个,张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堆民一初字第27号原告马亥耒个,男,1991年2月1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康乐县人,务工,现住拉萨市。委托代理人伍劲松,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务工,现住拉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亥耒个诉被告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亥耒个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亥耒个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亥耒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52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62元,由原告马亥耒个承担。审 判 长 吉 红 霞审 判 员 胡 小 丽代理审判员 黄  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次仁卓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