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崔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民初字第427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赵峰,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崔某,男,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崔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和好,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 旭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全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