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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崔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民初字第427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赵峰,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崔某,男,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崔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和好,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 旭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全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