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一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谦与陆胜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542号原告:王某,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陆某某,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小军,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合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结婚后被告经常不回家,致使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常产生矛盾,多次调解均不能协商一致,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起诉:1、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的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陆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双方在生活中产生矛盾是因为误解,双方在日后生活中应加强沟通和交流,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双方经自由恋爱相识,2009年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加之夫妻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双方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都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影响了双方的感情。现原告因家庭琐事起诉离婚略显冲动,其亦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坚持夫妻感情较好无重大矛盾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合瑞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