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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宇枫与被执行人徐相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宇枫,徐相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朱宇枫,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徐相学,男,朝鲜族,现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朱宇枫与被执行人徐相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的(2012)珲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2.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申请执行费54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徐相学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珲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邢德仁执行员  郑智博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穆虹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