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法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光明、夏光旺、夏光昭、夏光月、夏光军、夏光辉与被执行人庞能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光明,夏光旺,夏光昭,夏光月,夏光军,夏光辉,庞能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申请执行人夏光明、夏光旺、夏光昭、夏光月、夏光军、夏光辉与被执行人庞能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法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夏光明,男,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石湾镇七里村委会夏二队xx号。申请执行人夏光旺,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石湾镇七里村委会夏x队xxx号。申请执行人夏光昭,男,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石湾镇七里村委会夏x队xxx号。申请执行人夏光月,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石湾镇七里村委会苏屋队xx号。申请执行人夏光军,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石湾镇七里村委会夏x队xx号。申请执行人夏光辉,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石湾镇七里村委会夏x队xx号。被执行人庞能福,男,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廉州镇西村委会沟尾组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光明、夏光旺、夏光昭、夏光月、夏光军、夏光辉与被执行人庞能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向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庞能福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等财产情况,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本院认为,经过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目前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北法执字第25号执行案予以结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庞能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09)北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敬兴审 判 员 黄志宇代理审判员 李建威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卓勇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