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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宁、邬书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宁,邬书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91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朱石麒,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泽平,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宁,女,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清华社区东方,身份证号码:×××0027。被告邬书源,男,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清华社区东方,身份证号码:×××0416。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宁、邬书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开庭前撤回对被告杨宁、邬书源的起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元(原告预交226元),减半交纳22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86元由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邓茂军审 判 员  卢东明人民陪审员  朱文忠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鹏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