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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民终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李兴全与宜宾长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兴全,宜宾长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终字第3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兴全。委托代理人:李蓉,宜宾市翠屏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长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启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英,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兴全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2)翠屏民初字第3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兴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兴全申请撤回上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兴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李兴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陈淑玉审判员 蔡 伟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