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营民三终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朴德福、林宏娟、王天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朴德福,林宏娟,王天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营民三终字第134号上诉人(原审第一被告)朴德福,男,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业主,住营口市。委托代理人吴暇,系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宏娟,女,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委托代理人张杰,系营口市站前区八田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延峰,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二被告)王天星,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业主,住营口市。委托代理人郭福占,系辽宁西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朴德福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3)站民二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朴德福委托代理人崔石根,被上诉人林宏娟委托代理人张杰、李延峰,被上诉人王天星委托代理人郭福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朴德福与被上诉人王天星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上诉人王天星与被上诉人林宏娟之间对同一房屋签订的房屋转租合同,系两个合同法律关系,被上诉人林宏娟主张返还剩余租金的请求是否应针对合同相对人提出?上诉人朴德福擅自对租赁房屋上锁,造成合法转租人林宏娟经营停止的行为,承担何种责任?是否构成法定返还租金连带责任之条件?以上情形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3)站民二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于永威审 判 员 周启义代理审判员 段建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名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