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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罗丹与谢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1-1号原告罗某,住址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罗仟,广东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宁政,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依法作出(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1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与被告已经和解并申请解除本案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谢某名下价值4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二、解除原告罗某的担保人夏某名下用于担保的农业银行深圳分行62×××19账户内的存款200000元。代理审判员 鲁    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风华(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