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侯建发与张满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建发,张满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256号原告侯建发,农民。被告张满元,个体户,本院在审理侯建发诉张满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建发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是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建发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明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