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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侯建发与张满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建发,张满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256号原告侯建发,农民。被告张满元,个体户,本院在审理侯建发诉张满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建发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是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建发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明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