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志光与深圳市天蓝动漫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深圳市天蓝动漫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235-1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1955年9月15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H089757(6)。授权委托人曾江辉,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委托人曾国钧,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天蓝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深圳市天蓝动漫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并已由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深圳市天蓝动漫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或扣押清单)。二、查封原告黄某某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S×××××号)奔驰小型越野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熊 伟人民陪审员  闫方兵人民陪审员  何 晖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