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刑执字第09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丘德瑛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0907号罪犯丘德瑛,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0日作出(2006)锡滨刑初字第00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丘德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6年3月29日交付执行。2009年7月13日、2011年10月20日,本院分别以(2009)通中刑执字第1587号,(2011)通中刑执字第241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3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丘德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丘德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丘德瑛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丘德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9月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艳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李晓磊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亦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