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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城法民一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魏冰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城区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城区支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城法民一初字第45-1号原告:魏冰,男,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区,身份证号码:×××0115。委托代理人:魏文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城区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冰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城区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3年3月27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予收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再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至现不预交。本院认为,原告魏冰不依照通知书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魏冰承担。审判长  陈贵文审判员  彭卫强审判员  柳应达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肯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