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吕美忠与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美忠,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023号原告吕美忠,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被告高勇,男,汉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舒茶镇三旭村收圩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美忠与被告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美忠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美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解文生审 判 员 刘义舒人民陪审员 徐能彦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