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孙强、李晓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孙强,李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高亚天,系行长。被执行人孙强,现住双辽市双山镇。被执行人李晓静,现住双辽市双山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孙强、李晓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了(2012)双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孙强、李晓静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贷款15,000.00元及利息。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双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春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