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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孙强、李晓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孙强,李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高亚天,系行长。被执行人孙强,现住双辽市双山镇。被执行人李晓静,现住双辽市双山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孙强、李晓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了(2012)双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孙强、李晓静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贷款15,000.00元及利息。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双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春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