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荆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1-25
案件名称
林永红与陈亨云、陈宜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红,陈亨云,陈宜敖,陈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荆商初字第60号原告:林永红。委托代理人:侯山华。被告:陈亨云。被告:陈宜敖。被告:陈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红与被告陈亨云、陈宜敖、陈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永红负担。审 判 长 许向阳人民陪审员 王丹红人民陪审员 李玲燕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