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2214号原告朱某。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朱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