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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2214号原告朱某。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朱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