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时代宏泰投资有限公司与童元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时代宏泰投资有限公司,童元勤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183号原告广州市时代宏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兆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石文,广东南方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顺之,广东南方福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童元勤,女,汉族,1980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童盛敏,男,汉族,1978年4月29日出生,住址。原告广州市时代宏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童元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小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石文、苏顺之,被告委托代理人童盛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5月20日与被告签订《XX花园确认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原告开发的XX花园X栋X单元XX房,被告应于2012年9月20日、11月20日前将第三、四期购房款各260000元支付给原告,如未能按照该约定的期限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每日按未付房价款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原告曾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书》及《律师函》,但被告至今未付款,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第三期房款本金260000元及违约金(以260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9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0.05%的标准计算)、第四期房款本金260000元及违约金(以260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0.05%的标准计算)。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请,现经济困难,希望原告给予两个半月的时间筹款,到期后愿意将本金及违约金支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XX大道XX段西侧时代山湖海花园X-X栋的开发商,于2011年9月9日领取了上述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2年9月14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编号:XXXXXX),其中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XX大道XX西侧XX花园X-X栋自编X-X幢XX房,建筑面积共121.37平方米,总金额为1302459元。第八条、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第一期自预售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支付全部房价款的60.08%即782459元,第二期在2012年9月20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19.96%即260000元,第三期在2012年11月21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19.96%即260000元。第十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2、分期付款的,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期限将各期房款支付至预售款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未支付房价款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经甲方催告,逾期15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等等。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合同的付款方式变更为:1、首期522459元须于2012年5月23日前付清;2、第二期260000元须于2012年7月20日前付清;3、第三期260000元须于2012年9月20日前付清;4、第四期260000元须于2012年11月20日前付清。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了第一、二期购房款。2012年12月18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书》,催缴涉案房屋第三期、第四期购房款;2013年1月18日,原告就尚欠房款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庭审中,原、被告确认:被告至今未支付涉案房屋第三、四期购房款;涉案房屋现已建好,尚未交付。原告表示不接受被告提出的调解方案。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材料及当事人陈述证实。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给付房价款及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童元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广州市时代宏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520000元及违约金(均以260000元为本金,按每日0.05%的标准,第三期购房款违约金从2012年9月21日起算、第四期购房款违约金从2012年11月2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每期购房款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260000元)。本案受理费4685元,由被告童元勤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邓小春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