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三门峡西北联鑫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西北联鑫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5号原告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职员。被告三门峡西北联鑫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峡西北联鑫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旭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