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法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赖某忠与被执行人范某忠、罗某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某忠,范某忠,罗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赖某忠被执行人范某忠被执行人罗某英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荔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某忠与被执行人范某忠、罗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某英按和解协议支付了借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100元给申请人赖某忠后,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余逾期利息并同意该案结案,不再追究被执行人对该判决的偿还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2012)荔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陶改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廖鹏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