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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牡执字第90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吉修建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修建,菏泽市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强,黄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菏牡执字第902-4-1号申请执行人:吉修建,市民。被执行人:菏泽市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传雷,总经理。被执行人:崔强,农民。被执行人:黄少军,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0)菏牡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两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0年12月17日扣留被执行人菏泽市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菏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质保金100000元及384199元。现双方已自行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菏泽市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菏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的质保金484199元的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红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