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温英国与被告夏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英国,夏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1420号原告温英国。被告夏忠敏。原告温英国与被告夏忠敏买卖合同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英国、被告夏忠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早就有业务往来,但被告从2011年开始就一直拖欠其饲料款,后来又退回部分饲料,被告尚欠其饲料款124989元。经其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饲料款及该欠款的利息。被告辩称,欠饲料款104989元属实,欠原告现金20000元,合计124989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买卖关系,被告一直在原告处进鸡饲料,但从2011年开始就一直拖欠原告饲料款,被告至今尚欠原告饲料款104989元,另被告于2011年8月3日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以上款项被告均未给付。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货款收条上,有夏忠敏本人的签字,被告作为债务人应给付原告欠款,原告要求给付价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也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夏忠敏拖欠原告借款属实,应予给付。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并无约定,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忠敏给付原告温英国价款104989元;二、被告夏忠敏偿还原告温英国借款20000元;以上款项,被告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立即给付,如被告逾期未履行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鑫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新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