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29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市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沿海经济走廊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爱玲,董事长。被执行人北海市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云南南路综合市场。法定代表人周君相,经理。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市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1)海执查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依据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终字第438号民事判决。现经本院查明,本案(2011)海执查字第580号执行案所申请执行的依据及标的均与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市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即【案号为:(2011)海执查字第64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依据、内容一致,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对,该案确为申请执行人重复申请,有执行申请书及(2011)海执查字第64号执行裁定书为据。本院在执行(2011)海执查字第64号执行案件时,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1)海执查字第64号执行裁定书,已裁定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终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立案的(2011)海执查字第58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张培兴审判员 黄辉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辉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