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春杰、田桂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男,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非大队大队长。被告张春杰,住承德县。被告田桂华,住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春杰、田桂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张春杰下落不明,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仕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雨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