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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魏某诉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988号原告魏某,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玉珠,临沂罗庄高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魏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诸葛晓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玉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诉称,2012年10月期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2月4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所以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和,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依法归原、被告各自所有。被告尹某应诉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原告魏某与被告尹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2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农历10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为此,原告魏某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尹某离婚。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证据、庭审笔录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与被告尹某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了较为牢固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认真对待夫妻感情,互敬互让,双方仍有和好的希望。为维护家庭安定团结,对于原告魏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魏某与被告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诸葛晓鲁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玉 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