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邓金才与蒋修德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金才,蒋修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邓金才。被执行人蒋修德。申请执行人邓金才依据本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象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给付自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共11个月赡养费总计330元及谷子200斤。本院于2013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金才与被执行人蒋修德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莉审判员 刘圣兴审判员 刘先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雪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