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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民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鲁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366号原告唐某某,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会利,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鲁某某,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公民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唐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玲玲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和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