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民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鲁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366号原告唐某某,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会利,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鲁某某,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公民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唐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玲玲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和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