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终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潘如菊与义乌市路邦针织袜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如菊,义乌市路邦针织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2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潘如菊。委托代理人:左文辉。委托代理人:陈国群。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义乌市路邦针织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国成。委托代理人:朱新民。委托代理人:赵品伟。上诉人潘如菊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姜 葵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代理审判员 朱 红 彦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 丽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