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陆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江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2日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辩护人欧向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3)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欧向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某于2012年11月16日19时许至次日13时许,在位于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香樟绿城小区4幢1单元302室,上网登录昵称为“八号财富”的QQ号(809078855)和昵称为“财神客服01”的QQ号(916506611),并以普通会员和担保人的身份在名为“娱乐无极限”的QQ群(群号:555135)中与被害人朱某(昵称为“汇赢银库”,QQ号为14×××89)聊天,以交易游戏分为由骗得被害人5000万个的游戏分(货值金额3500余元)和汇款人民币136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陆某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的陈述,网上聊天记录及截图,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查询存款材料,收条及谅解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陆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陆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陆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3年8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朱海霞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鲁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