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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珲民一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池英姬诉长春华北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英姬,长春华北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珲民一初字第523号原告池英姬,女,现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邵文超,北京东易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延丰,男,现住珲春市。被告长春华北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汽贸”),住所地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景阳大路3588号。机构代码:72710751-1。法定代表人张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殿庆,吉林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正鸿,该公司职员。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北。机构代码:10120290-4。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威伟,该公司法务科长。委托代理人陈媛,该公司法务科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应姬与被告长春华北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69元,减半收取3434.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353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银珠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安春谊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