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民一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宋述仑与鼎盛旧货市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述仑,鼎盛旧货市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289号原告宋述仑,男,住珲春市。被告鼎盛旧货市场,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述仑与被告鼎盛旧货市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述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春谊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