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临执字第14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XX,莫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吕XX,男,1955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罗锦镇下村村XX屯*号。被执行人莫XX,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桂县会仙镇新民村委会XX村*号。被执行人莫XX,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桂县会仙镇新民村委会XX村**号。吕XX申请执行莫XX、莫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永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永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1月14日,永福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永福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秦电付执行员 褚钟光执行员 马竹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