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巢民一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范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巢民一初字第00201号原告:范某,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被告:胡某,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胡某离婚一案中,因原告范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花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