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巢民一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范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巢民一初字第00201号原告:范某,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被告:胡某,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胡某离婚一案中,因原告范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花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