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黄贵强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贵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2384号罪犯黄贵强,男,汉族,1975年2月8日出生,四川省郫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13日作出(1998)德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贵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10000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日作出(1999)川刑一核字第165号刑事裁定,核准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德刑初字第59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贵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于1999年9月23日送德阳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9日作出(2001)川刑执字第89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6日作出(2003)川刑执字第129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03年11于26日止于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9日作出(2005)德刑执字第7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0日作出(2007)德刑执字第1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日作出(2008)德刑执字第7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2010)德刑执字第2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德刑执字第8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4年5月25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3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贵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8.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贵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贵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桓代理审判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张 卫 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吉叶春红 微信公众号“”